• 诉求人: 热**
  • 诉求编号: 200352
  • 诉求时间: 2024-02-2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事关电动车,荆州通告“五个严禁” 存在疑问

1、充电专项检查及“三清”(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行动。

入户检查阳台和厨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请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 居民是否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如不能强制入户,此项行动如何开展?如何落实?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律中只规定了高层建筑(高于28米)的建筑中 不能进行电动车充电 大部分老旧小区层高在6-7楼。不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范围之内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是否意味着 老旧小区 可以将电动车推入家中充电?

如不能。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何处罚? 请给出具体法律条文

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2-29 00:3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2-29 15:1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
  • 2024-02-29 17:43 【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04 11:16 【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4-03-04 15:27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
回复详情  

你好,感谢你对消防工作关注、关心和支持。现就你相关疑问答复如下:
一、治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隐患已成为社会共识,市安委办、消安委办联合印发《通告》,旨在提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群众广泛配合、参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治理。《通告》中对住宅小区、楼院“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的工作提示,一方面是对居民自主清理房内致灾因素、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安全提示,另一方面是对相关管理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公共区域(包含建筑门厅、公共走道、疏散楼梯等)消防管理的督促。对居民房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暂不具有强制性,但业主因过失行为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可能面临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火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罚。
二、我市2023年3月1日施行的《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多层住宅楼业主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可依据第三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情况已于2月29日向诉求人电话回复。办件单位:荆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丁辉;联系方式:13797332868。

补充评价

根据您提到的 《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安全。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任何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带入载人电梯。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进行充电。农村地区如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必须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带入载人电梯,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分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您单位在 事关电动车,荆州通告“五个严禁”通告中,严禁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和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屋充电,这一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专用停放场所,不应停放在室内及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 但并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和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屋充电。 并没有禁止电动车通过货梯、楼梯 进入建筑物中。这一条是您单位的自行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执行,难以落实,难以处罚。因此,我建议您单位撤回这一条通告,并向全市人民道歉。如果您单位坚持这一条通告,那么请您单位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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