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热**
- 诉求编号: 200352
- 诉求时间: 2024-02-2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事关电动车,荆州通告“五个严禁” 存在疑问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2-29 00:3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2-29 15:1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
- 2024-02-29 17:43 【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04 11:16 【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4-03-04 15:27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消防救援支队 | |
回复详情 |
你好,感谢你对消防工作关注、关心和支持。现就你相关疑问答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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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到的 《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安全。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任何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带入载人电梯。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进行充电。农村地区如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必须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带入载人电梯,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分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您单位在 事关电动车,荆州通告“五个严禁”通告中,严禁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和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屋充电,这一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专用停放场所,不应停放在室内及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 但并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和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屋充电。 并没有禁止电动车通过货梯、楼梯 进入建筑物中。这一条是您单位的自行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执行,难以落实,难以处罚。因此,我建议您单位撤回这一条通告,并向全市人民道歉。如果您单位坚持这一条通告,那么请您单位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