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56109
- 诉求时间: 2017-04-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营业执照办不下来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4-25 13:37 网友【杨**】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4-25 16:3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工商局】
- 2017-04-27 15:30 【荆州区 工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5-02 08:50 【荆州区 工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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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荆州区 工商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鄂工商规﹝2014﹞3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的规定,和《荆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七项“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下列证明:(1)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2)将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该登记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的规定。当事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照片作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资料,若缺少相应资料我局工作人员依法不予受理。关于当事人咨询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不予开具证明的情况,不在我局职能范围内。 经过与当事人联系,告知以上详情,当事人予以理解,承认此次投诉非工商职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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