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197872
- 诉求时间: 2023-12-0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3-12-02 15:1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12-02 15:4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3-12-04 09:45 【监利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12-04 09:5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问题挂起申请。
- 2023-12-04 10:00 已同意部门的挂起申请
- 2023-12-07 15:29 【监利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监利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回复详情 | 一、问题一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缴纳出让标准及方式 2012年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金标准依据为《监利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审批登记的若干意见》(监土资发〔2010〕25号)。具体金额依据权利人申请出让年限以及宗地对应级别所列标准,经计算得出应缴纳出让金金额。 二、问题二 (一)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第四条 “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补缴地价计算方式。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核定新增建筑面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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