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田**
  • 诉求编号: 128274
  • 诉求时间: 2020-05-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投诉斑竹垱镇水利管理所肖生华

我叫田生兰,现年55岁,家住公安县斑竹垱镇,我是上月在您们平台上讲述过我的事,我在公安县斑竹垱镇经营沙石,我所有证件齐全,每年向斑竹垱镇水利管理部门交一万二千元管理费,从来没有开过任何收款收据,我港口经营许可证一直审到2015年,2016年我向公安海市部门交了三百公本费,直到现在没有合理的解决,斑竹垱镇水利管理所肖生华说我所有证件对他们部门毫无作用,我一直都很配合管理,我们俩夫妻这个年龄在外也不好事做,造成了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也曾向公安水利部门马科长申请过解决我们生活来源问题,因为水利部门在我们斑竹垱镇开了一个大型采沙点,我们是具备做事的条件,而他们从来就没考虑到失业人的生活问题。我要借着您们平台投诉他们,也是让百姓说理的平台。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5-11 20:0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5-12 10:4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水利和湖泊局】
  • 2020-05-12 11:16 【公安县 水利和湖泊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5-12 11:16 【公安县 水利和湖泊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5-12 11:16 【公安县 水利和湖泊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5-15 22:32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公安县 水利和湖泊局
回复详情   斑竹垱老街集镇沙石料经营场合同人田生兰,女,住址位于斑竹垱集镇。 1、斑竹垱水利管理所于2002年与田生友(田生兰弟弟)签订堤防外滩租赁堆放协议,将斑竹垱老街集镇处的堤防外洲给他,用于经营砂石料堆放,2010年田生友将此处经营权转包给其姐田生兰,2010年1月1日,水管所与田生兰签订堤防外滩租赁堆放协议,协议每年签订,2010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7000元,2011年~2015年,每年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12000元,2016年度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8000元,2017年度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5000元(于2018年2月8日收取)。根据《湖北省第2号河湖长令》要求,斑竹垱水管所于2018年5月15日向田生兰送达《公荆南堤【2018】第7号》文件,通知田生兰不得再继续进行堆放,送达人为斑竹垱水管所鲁义和朱国清同志,签收人为骆俊忠(田生兰丈夫,同进也是砂石堆场直接经营人),水管所也不再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 2、水管所每年向田生兰收取的工程占用费与其他地方收取的费用一并存入公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出具的票据为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便于集中缴款和经营户无对公帐户无法存入非税专户之原因,收取款项的当时向田生兰出具盖水管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统一存入非税专户。 3、水管所根据公安县荆南河流管理总段2019年10月11日关于《荆南河流砂石料堆场资产评估及结算会议纪要》的标准,确定田生兰经营场所经营的ZLM15B装载机一台折旧补偿及钢板跳板3对转运费共计7000元。2019年12月26日下午,水管所工作人员鲁义和邓辉兵同志向骆俊忠(田生兰丈夫,同时也是砂石堆场直接经营人)口头传达了会议纪要及补偿标准。水管所所长肖生华同志于2020年3月17日口头通知田生兰和骆俊忠,2020年3月18日肖生华同志将会议纪要及补偿标准再次送达至田生兰和骆俊忠。田生兰和骆俊忠对上级的补偿标准不认可,斑竹垱水管所补偿资金仍未支付。 4、我县在斑竹垱镇松西河设置有一个可采区,根据砂石国有化相关要求,由县城投公司下属的安润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负责经营。
回复单位   公安县 水利和湖泊局
回复详情  

斑竹垱老街集镇沙石料经营场合同人田生兰,女,住址位于斑竹垱集镇。

1、斑竹垱水利管理所于2002年与田生友(田生兰弟弟)签订堤防外滩租赁堆放协议,将斑竹垱老街集镇处的堤防外洲给他,用于经营砂石料堆放,2010年田生友将此处经营权转包给其姐田生兰,2010年1月1日,水管所与田生兰签订堤防外滩租赁堆放协议,协议每年签订,2010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7000元,2011年~2015年,每年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12000元,2016年度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8000元,2017年度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5000元(于2018年2月8日收取)。根据《湖北省第2号河湖长令》要求,斑竹垱水管所于2018年5月15日向田生兰送达《公荆南堤【2018】第7号》文件,通知田生兰不得再继续进行堆放,送达人为斑竹垱水管所鲁义和朱国清同志,签收人为骆俊忠(田生兰丈夫,同进也是砂石堆场直接经营人),水管所也不再向田生兰收取工程占用费。

2、水管所每年向田生兰收取的工程占用费与其他地方收取的费用一并存入公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出具的票据为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便于集中缴款和经营户无对公帐户无法存入非税专户之原因,收取款项的当时向田生兰出具盖水管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统一存入非税专户。

3、水管所根据公安县荆南河流管理总段2019年10月11日关于《荆南河流砂石料堆场资产评估及结算会议纪要》的标准,确定田生兰经营场所经营的ZLM15B装载机一台折旧补偿及钢板跳板3对转运费共计7000元。2019年12月26日下午,水管所工作人员鲁义和邓辉兵同志向骆俊忠(田生兰丈夫,同时也是砂石堆场直接经营人)口头传达了会议纪要及补偿标准。水管所所长肖生华同志于2020年3月17日口头通知田生兰和骆俊忠,2020年3月18日肖生华同志将会议纪要及补偿标准再次送达至田生兰和骆俊忠。田生兰和骆俊忠对上级的补偿标准不认可,斑竹垱水管所补偿资金仍未支付。

4、我县在斑竹垱镇松西河设置有一个可采区,根据砂石国有化相关要求,由县城投公司下属的安润砂石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负责经营。

补充评价

我叫田生兰,今年55岁,家住斑竹垱镇。以前经营砂石行业。前期斑竹垱水利管理部门回复,情况不属实,签字是在2018年快到了进货时候,他们来通知河道禁止进砂石料,就签了这一会字,收款收据从没给过我,如果该部门开具过收据,那么他们绝对有留存底联,麻烦出示,其次,斑竹垱水管部门从没上门谈补偿协议,也未尽职到位告知补偿原则,至今不明确补偿标准,更谈不上签字协议,然后2019年12月底通知我们签字领7000元补偿,至今也尚未去领取,以前是海市部门要求我办理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我是按政策章程行事,我是2004年我弟弟(田生友转我),他们说是2010年转,说明该部门对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政策是有证经营者与政府开采集并,该部门应该向我有证人说明愿不愿意集并,还是收并我经营权,该部从没上门谈过此事,也未电话说明过,我曾向该部门说有港口经营许可证是怎样补偿,斑竹垱水管部门负责人肖生华说,该证对政府毫无意义,我办证十多年,每年都到公安海市部门出钱审证。港口经营许可证以前是政府海市要求所办,在政府的解体时,我港口经营许可证在2016年向公安港市交过三百元公本费。恳求您们平台向政府给我说明这个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受法律保护。在合法权益下,就应该给我一个明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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