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罗**
  • 诉求编号: 202355
  • 诉求时间: 2024-04-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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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住建局为什么要下达不正确的指示,请沙市区住建局给出明确政策回复

公告称是请示了沙市区住建局(物业服务中心)指示街道对碧桂园中央公园小区业委会进行了暂停,并且委托村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我请沙市区住建局给与政策上准确的答复。

所谓的依据是《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 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请住建局明确说明业委会怎么严重侵害业主权益。

如果是依据,"业委会私用公共收益一事",那么这个公告中就准在明显的错误。公告中两次以下定义的方式使用“造成既定事实”判定业委会损害了业主利益。

我们认为的是,法律是非常严谨的,据向司法部门咨询,“造成既定事实”的意思是:无法根据人的意志而改变,且真实客观存在的。这句话有2个关键要素,一是要已经发生或客观存在的,二是无法改变的。首先客观存在的只是业委会说了“法律顾问为业主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相应的法律服务。为期一年,费用一万元,相关费用由业委会成员垫付,并承诺:“待小区年公共收益超过五万元后,再从公共收益中支取返还给垫资人,收益不达标不返还”。(以后期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从公共收益中支出为准)”这句话,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况,(因为业委会自始至终都是个人垫资为业主服务)也没有对业主造成实际损害。沙市区住建局不能说我正在磨刀,就推断一定是要去杀人把我抓起来吧?(认定事实不准确)

其次业委会在公告中强调后期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从公共收益中支出为准,表示事情的结果是可以根据人为意志而改变。沙市区住建局作为政府部门,即使认定违规也只能认定“已经发生的事”,业委会没有用公共收益怎么就能推测、认定业委会私用了公共收益呢?法规适用错误。

业委会自掏腰包请律师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简直颠倒黑白,严重伤害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请沙市区住建局给与政策上的准确答复!!凭什么下达指示暂停业委会,组织业主罢免业委会。只要沙市区住建局相关部门回复,不要推给立新街道打太极。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4-26 17:3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4-27 17:3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住建局】
  • 2024-04-28 10:51 【沙市区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4-30 16:37 【沙市区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住建局
回复详情  

已联系诉求人,向诉求人了解具体情况,并表示我局从未指示街办向业委会下达任何函件。街办也只是向我局对相关政策进行咨询,我局工作人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荆州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街办提出的疑问进行政策性解答。针对此情况,已邀请诉求人到我局进行情况了解,诉求人表示已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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