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80227
  • 诉求时间: 2018-11-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上海公馆开发商、工商局、业主协商结果

今年年中,在红星工商所的协调下,上海公馆开发商与业主代表共同协商关于上海公馆二期商品房存在的与宣传不符、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及装修质量差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但协商结果未公布,希望相关部门对该协商结果进行告知。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11-26 12:23 网友【李**】提问,等待处理。
  • 2018-11-26 17:0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工商局】
  • 2018-11-28 09:08 【沙市区 工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11-28 09:50 【沙市区 工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工商局
回复详情  

上海公馆维权业主代表袁女士于2018年5月2日通过湖北省阳光信访平台反映上海公馆二期实物与宣传不符一事,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受理告知书,6月5日我局发出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如下:诉求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为实际户型与样板房对比,房层线路走反了,阳台未做防水,阳台窗户尺寸高度与样板房不一致等;同时,我局红星所执法人员到上海公馆售楼部和在建楼盘也进行了实地调查,上海公馆开发商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为:该二期楼盘定于今年年底开始交房,现在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未交房,其房层格局、窗户样式和尺寸及配套品牌均按照房屋建筑规划备案要求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且样板房阳台窗户处对窗户的高度有明显提示:为安全起见,该窗户窗体尺寸高度为500-600mm。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及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鉴于该楼盘共有二百余户业主集中反映房屋窗户高度与样板房的高度不一致,建议上海公馆维权业主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走司法程序解决。

我局红星所多次联系维权代表袁女士签收处理意见书,但其表示居住地较远当面签收不便,故我局于6月2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将处理意见书寄送至其住处。挂号信编号:XA27947254342,经查询,袁女士于6月22日下午3点22分签收。由于上海公馆二期维权业主人数众多,不便逐一告知处理意见,且维权业主自建有微信群,故我局红星所当时已电话联系袁女士,请其将处理意见书上传至业主微信群中,袁女士表示同意并承诺将上传至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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