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57851
  • 诉求时间: 2017-06-0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偷车贼抓到了,一年多都没结果!部门反映,也在推诿!

2016年3月,本人的电动车(2015年11月购买,市价3800元)停放在荆州区内环北路18号(原高速公路管理处)庭院内,被偷走。向公安机关报案后,2016年6月荆州区北门派出所将窃贼抓获,失去的电动车终于有了希望,这是家里接送孩子上学的交通工具,真的值得为公安民警辛苦付出点赞!2016年6月,北门派出所通知我,提交电动车购买凭证及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告知我,窃贼(是个惯偷)已抓获,其家庭经济比较穷,可能无力赔偿。我也向派出所反映,电动车刚购买不过半年,且成色很新,估价太低,少说也应估计2600元,(因为公安机关只估价1950元,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好像以2000元为界),如果窃贼不赔,只能行政处理,对我有失去公道!民警同志说理解我的心情,答应多做窃贼思想工作,看能否赔偿一些,这样,也有利于对窃贼的减轻处理;再退一步说,窃贼是个惯偷,被立案侦查了,还有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听了,心里倒也能接受。如果只行政处理,窃贼赔偿一两千元,弥补损失,自己再出一千多元买一辆电动车;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窃贼也应为自己的偷盗行为,付出代价,况且到审判时,作为受害人我提起民事赔偿要求,通过取的我的谅解,也是减轻处罚(或判缓刑)的一个依据。可后来,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了无音讯了,时隔一年了,案件应该结案了吧!窃贼是行政处理了?还是被刑事审判了?作为被害人我的知情权又到哪里去了?虽然损失不是很大,可也是一家人依赖的交通工具呀,如果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连窃贼的名字我不知晓,又如何起诉!真的,公安民警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值得称赞,能否将这种好精神,贯彻到底,避免半途而废,让公民空喜一场!! 今年5月26日,向湖北阳光信访大厅反映问题,荆州区公安分局的同志,十分热情的告知我,他们收到了网上信访信息,会让北门派出所主动和我联系,告知案件的处理结果,并给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听了,很是让人感动! 可是,等了十天,也没有消息。结果,我一查,信访消息,让我蒙了!答复明明是,公安机关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及可行的办法。怎么变成了,要我自己联系北门派出所了进行咨询。难道,公安机关说话不算数,反悔了!还是只想应付一下像我们信访的群众。 按理说,对北门派出所处理结果不满或者投诉,应当由荆州区公安分局来进行处理吧。法律规定,向上一级部门反映问题,由上一级部门给出答复,可是荆州区公安分局做法也太让人伤心了! 附:荆州区公安局网上回复:2017-06-01 11:43:39 直接回复 荆州区公安局 请您到我局北门派出所找当时办案民警进行咨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6-09 17:09 网友【杨**】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6-10 11:5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公安局】
  • 2017-06-12 09:18 【荆州区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6-22 15:11 【荆州区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公安局
回复详情  

您好,针对受害人在投诉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电动车估值问题,受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将其被盗电动车估值过低,物品价值非公安机关评估,均由荆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权威机构评估,对于评估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受害人,当时受害人仔细看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后并未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并且在该通知书上签了名字。

2、电动车评估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公安机关做行政处理,对其有失公道问题。北门派出所主办民警在办理该案件时,自始至终都以刑事案件来办理,从未向受害人提起过当行政案件处理的说法。

3、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北门派出所民警曾向受害人提出过,公安机关只负责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法律并未赋予公安机关强制要求嫌疑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嫌疑人坚持不赔偿,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争取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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