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无**
  • 诉求编号: 29756
  • 诉求时间: 2014-08-2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看守所为什么不能收押这个人犯?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如今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送往江陵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不收押,后将故意伤害他人犯罪嫌疑人转为刑事拘留手续,拘留所还是不收押,令犯罪嫌疑人至今仍大摇大摆。不收押理由派出所说是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说曾因脊椎受损致伤残。但实际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是腿在以前抬预制板时受过伤,微跛而已,至今仍能正常开大麻木帮人抬货物,身强力壮,打人时好多人都拦不住。我想知道该人究竟属于哪一种不予收押的情形?不收押的理由什么证明?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8-23 08:54 江陵县网友【无**】提问,等待处理。
  • 2014-08-23 12:4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公安局】
  • 2014-08-25 09:47 【江陵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09-02 10:00 【江陵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江陵县 公安局
回复详情  


网友“无奈吧”:

     你好!留言收悉。现对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回复如下:1、8月20日,秦市派出所依据受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对违法行为人故意伤害案立刑事案件。2、因违法行为人为四级残疾(残疾人证号:422421196809258055944),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拘。8月20日,我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执行监视居住。3、8月25日,我局已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江陵县公安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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