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孙**
  • 诉求编号: 27241
  • 诉求时间: 2014-04-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如何将非农村户口转为农村户口,一家为土生土长农村人

我爸爸是资市人,在我小时候我们一家三口将户口转去郝穴,但是我们一直生活在资市,后来我爸爸的弟弟不幸去世,奶奶一个人是资市的农村户口,爸爸想将全家人户口转回来。我们应该怎么办?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4-13 14:19 网友孙梦思向〖江陵县公安局〗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 2014-04-14 11:03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 2014-05-14 11:34 通过审核2014-05-14 11:34:31
回复单位   公安局
回复详情  

友你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商业部关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粮油供应问题的批复》(部发[1989]粮字第89号)、《湖北省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农转非”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鄂计劳字[92]第521号)的相关规定,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粮食供应关系转移证明,办理市镇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计划经济时期至今,学生户口迁移到院校的,均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取消城镇户口粮油供应及人事、教育体制改革,及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农业户口可在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宅基地分配、耕地分配、计划生育、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转化呈现倒置现象,未就业学生愿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逐年增长。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45号)明确规定:对现行的“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尽管各地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呈报“非转农”的请示,但除退学学生、刑释解教人员和还俗僧人外,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至今未制定“非转农”政策,即使今年3月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也未明确。

为逐步消除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造成的差别,我省积极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2003年7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6年12月4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全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基本准入条件,为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取消人口登记的前置限制条件,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登记户口。十堰、黄石、鄂州、襄阳、潜江、仙桃、神农架已全面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统称“湖北居民户口”,省委、省政府大力推动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仙洪新农村综合试点、竹房城镇带试点,推行居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平等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但由于各部门配套改革措施不落实,致使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履维艰。

综上所述,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确定是国务院事权,地方无权制定相关调整政策。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办理“农转非”符合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自迁移户口之日起为非农业户口。新形势下未就业学生“非转农”现象已引起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正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消除户口性质造成的差别,但目前尚未明确“非转农”政策,各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能执行“非转农”审批。该网民可以回家当农民,按照当地政策从事相关职业、享受相关待遇,但其户口性质暂不能转为农业户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江陵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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