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82263
- 诉求时间: 2019-01-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9-01-15 22:24 网友【陈**】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1-16 16:0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公安局】
- 2019-01-17 14:33 【江陵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网友,您好! 我局在收到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荆州市公安局文件荆公通【2016】26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关于农村地区落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规定:控制城镇人口到农村落户。情形一: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务农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农村原籍地具备继承、受赠、与父母共同居住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情形二:户籍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要夫妻互相投靠的可在夫妻的实际生活居住地落户(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即针对陈先生这种情况,如已返原籍务农的情况属实(需村委会出具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提供:1、新建房屋产权证明,2、村委会出具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证明,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以上资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落户申请可迁回其在农村实际生活居住地,而非投靠到其父亲户口上。 江陵县公安局 2019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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