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成**
- 诉求编号: 200710
- 诉求时间: 2024-03-0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4-03-09 13:4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3-10 16:2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03-11 09:31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11 10:18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回复详情 | 我单位接到e线民生编号为200710的咨询件,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工作人员于3月11日上午多次拨打诉求人电话,无法接通。相关政策可以查询《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感谢您的咨询。特此说明。202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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