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唐**
- 诉求编号: 154278
- 诉求时间: 2021-06-2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河长制形同虚设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6-29 12:1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6-29 14:5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生态环境分局】
- 2021-06-30 12:00 【松滋市 生态环境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7-01 09:45 【松滋市 生态环境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7-01 09:48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松滋市 生态环境分局 | |
回复详情 | 信访人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参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第七项、负责湖泊水生态修复工作。请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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