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秦**
- 诉求编号: 98550
- 诉求时间: 2019-12-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荆州平安财产保险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12-17 20:11 网友【秦**】提问,等待处理。
- 2019-12-18 16: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 2019-12-19 09:40 【市直部门 荆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12-26 08:53 【市直部门 荆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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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荆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 |
回复详情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本案中伤者要求赔偿误工费,可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供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误工费的核算,最后予以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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