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向**
- 诉求编号: 36216
- 诉求时间: 2015-05-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5-05-11 15:25 网友【向**】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5-11 17:0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石首市 卫计局】
- 2015-05-14 08:31 【石首市 卫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石首市 卫计局 | |
回复详情 | 1、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的门诊就医以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门诊统筹补偿费用直接划转至参合农民个人银行账户。 (1)一般诊疗费:按每人次就医补偿,乡、村补偿分别为7元、4元,一天只补偿一次。 (2)个人每次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55%。 (3)个人日就医补偿乡、村累计封顶15元、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350元(含一般诊疗费)。 2、特殊慢性病补偿 按《荆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市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的通知》(荆合管办发{6}号)文件规定。 (1)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持证就诊”的原则。通过审批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就诊,其门诊补偿款按规定实行即时结报;未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2)特殊慢性病患者每次就诊时应携带合医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特殊慢性病参合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患者的合医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做到人证相符。参合患者本人因病重不能自己取药的,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认定后,可由指定的亲属代为办理,指定的亲属代为办理时需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 (3)特殊慢性病患者使用药品以《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为准,超出目录范围的不予补偿。与核定的慢性病病种不相符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补偿。对长期服用的属补偿范围内的药品实行总量核定,即某种药品使用的全年总数量不得超过日用量乘以365的积。 (4)通过审批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其门诊医药费用按70%予以补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个人全年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人。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 3、向春娇反映的补偿病种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该病种属新农合26种特殊门诊慢性病之一,新农合补偿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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