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汪**
  • 诉求编号: 30375
  • 诉求时间: 2014-09-1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交通事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有什么作用

出了交通事故,在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章,车主不履行该怎么办???该那里那个部门管????蔡磊-------鄂DAY756箱式货车。电话15327793923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9-14 23:46 网友【汪**】提问,等待处理。
  • 2014-09-15 08:4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交管局】
  • 2014-09-15 08:57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09-16 09:48 【市直部门 交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4-09-24 10:29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回复详情  

汪楠:

您好,关于咨询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并与当事人进行了联系答复,现回复如下:

一、2014年08月18日06时许,蔡磊驾驶鄂DAY756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路肉联公交站台路段时,与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汪楠发生刮擦,造成汪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我队事故中队民警徐之洪等迅速出警进行了处置。

二、经勘验调查,蔡磊驾驶机动车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汪楠横过道路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蔡磊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楠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该起事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交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接受调解后,蔡磊没有按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汪楠多次与其联系未果,后蔡磊不接当事人电话,当事人至今未得到赔偿。


四、我队已与汪楠进行了联系,建议其向沙市区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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