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29176
- 诉求时间: 2014-07-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4-07-25 11:36 网友zw_2014向〖松滋市公安局〗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 2014-07-26 12:47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部门id:133
- 2014-07-26 13:09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 2014-07-28 11:15 用户zw_2014评分结帖:不满意
- 2014-07-28 11:15 结帖评分:不满意结帖内容:这个事件的起因你们有了解吗?我们家的棉花让孙昌国无故锄掉一垄,派出所过来是如何处理的?过了一天就出现孙昌国拿刀到地里找事情,如果姓孙的没迟到,我爸胳膊上的伤怎么来的。有验伤记录为证。至于没人作证,遇上这样的事情,别人躲都来不及,我爸都给拘留了,谁敢站出来作证
回复单位 |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到八宝派出所进行了调查,案件情况如下: 2014年5月以来,八宝镇景星村村民张宏清与孙昌国因田界有争议多次发生纠纷,5月29日九时许,张宏清在农田治虫时,看见妻子谭方琼与孙昌国因田界发生争吵,张宏清从谭方琼手中夺过棉花栽播器殴打孙昌国,造成孙昌国颈部及手臂受伤,经鉴定孙昌国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通过调查,张宏清对用棉花栽播器致伤孙昌国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张宏清提出他是在孙昌国拿刀捅他的情况下,才拿棉花栽播器打孙昌国,民警处警过程中,未发现孙昌国持刀,受害人孙昌国本人否认持刀,现场无证人证实孙昌国拿刀捅张宏清,因此,无法认定。 因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为化解矛盾,责任区民警孙际雄、伍瑞平等人先后在村组干部的参与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2014年7月7日,派出所联合八宝司法所再次进行调解,因孙昌国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调解人建议张宏清负担一半的医药费,张宏清不同意出医药费,孙昌国也要求张宏清负担全部医药费,双方意见分歧大,不能达成协议,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第43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张宏清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告知受害人依法诉讼。 综上所述,您父亲张宏清与人发生纠纷一案八宝派出所系依法办理,您所投诉“持刀伤人受保护,正当防卫反要拘,法律公理何在?”说法并不属实。 请您尊重案件事实,如果确属派出所不作为,我们一定会依法处理。 感谢您的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
|
|
这个事件的起因你们有了解吗?我们家的棉花让孙昌国无故锄掉一垄,派出所过来是如何处理的?过了一天就出现孙昌国拿刀到地里找事情,如果姓孙的没迟到,我爸胳膊上的伤怎么来的。有验伤记录为证。至于没人作证,遇上这样的事情,别人躲都来不及,我爸都给拘留了,谁敢站出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