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顾**
  • 诉求编号: 27854
  • 诉求时间: 2014-05-1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占用人行道洗车,车干净了,城市的脸脏了


荆州海关家属楼一家洗车店长期占道经营,把人行道当成自家的洗车场,市民反映强烈,一直得不到合理解决。由于汽车在人行道上来回碾压,加之污水的长期浸泡,人行道上的一些方砖已经被碾碎,地面凹凸不平,污水流到地上,往往一踩能溅出一脚水。而且行人路过必须绕道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威胁行人安全,污染环境、损害城市市容市貌。

建议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管局等部门配合,在省运会前夕对中心城区洗车场(点)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洗车站(点)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或取缔。同时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建立市、区执法连动机制,长期坚持严格依法查处洗车站(点)违法占道洗(擦)车、乱停放车辆、非法排污等行为。最为重要的是做好正面引导工作,不断提高洗车站的建站标准,明确对洗车站的硬件要求。例如很多城市对洗车站(点)应具备相应的清洗作业面积,具备冲洗区、擦车区、美容区、修车区(有美容、修车项目)等功能区域,并有合理通道;交警部门可以按照“道法”对违停车辆进行二次处罚,从源头上堵住违法占道洗车、擦车和停放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5-12 17:14 网友yumenba向〖沙市区城管局〗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 2014-05-13 09:21 城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部门id:385
  • 2014-05-13 14:11 城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 2014-05-14 11:16 通过审核2014-05-14
  • 2014-05-22 15:01 网友 yumenba 追加内容,希望部门进一步解答。
  • 2014-05-22 15:05 用户yumenba评分结帖:不满意
  • 2014-05-22 15:05 结帖评分:不满意结帖内容:..........................................................
回复单位   城管局
回复详情  

中队收到该投诉案件,第一时间到现场,要求其立刻整改,以后所有车辆进店清洗

补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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