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聂**
  • 诉求编号: 27741
  • 诉求时间: 2014-05-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土地证过户收费问题

请问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明文规定,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房转让时可保留划拨用地。我爸爸2011年过世,现在土地证想要改成我和我妈妈的名字,那么荆州区国土局这边咨询之后回复说还要从2000年起补全土地年租金,以后每年也要缴纳土地年租金,请问这合理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5-06 15:01 网友ylll0088向〖荆州区国土局〗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 2014-05-09 13:29 结帖评分:不满意结帖内容:系统提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给出应答,系统自动结差评。
  • 2014-05-09 16:20 国土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 2014-05-14 12:23 通过审核2014-05-14 12:23:52
回复单位   国土局
回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荆发【1997】30号)规定及荆州市物价局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荆价房字【1997】245号文)的规定,荆州区住宅有偿使用费标准为0.3元-1.0元/平方米,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荆政办发【2013】43号文,自2013年6月18日起,年租金标准调整为13.9-37.4元/平方米(自用住宅用地按现定照标准50%计收)

  该用户反映情况按照《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荆政办发【2013】43号文和荆土资办发【2013】17号文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性质不变,按照有偿年租方式供地,在办理过程中应补缴自登记发证起至2013年6月的有偿使用费和2013年6月以后的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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