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田**
  • 诉求编号: 181440
  • 诉求时间: 2022-09-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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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续费是否按旧法定执行

我是幸福里小区业主、续交第二年物业费时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6月8日出),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实施细则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该文件于2018年6月8日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废除,在此期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按该文件执行

我们物业合同签订于旧法废止之前、物业费续费是否按旧法执行。现在新的物业不承认旧法、要求按全额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2-09-22 15:2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9-22 15:4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发改委】
  • 2022-09-23 16:34 【市直部门 发改委】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9-23 16:34 【市直部门 发改委】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发改委
回复详情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6月8日印发),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实施细则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该文件于2018年6月8日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废止,在此期间小区开发商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按该文件执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您居住的小区开发商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在2018年6月8日之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您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果是在2018年6月8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享受优惠政策。在规定时间内物业服务企业未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请您向市场监督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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