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邓**
- 诉求编号: 202171
- 诉求时间: 2024-04-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4-22 16:5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4-23 08:5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4-23 14:26 【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4-23 14:26 【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4-04-23 14:40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收费管理科 | |
回复详情 | 1、《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或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荆州市中心城区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该《细则》于2018年6月8日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废止。在文件有效期内,小区开发商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该文件执行。不在文件有效期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相应空置期房物业费优惠政策。 2、您的情况若属于:小区开发商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在2018年6月8日-2021年6月25日之间签订了合同,新房空置期应该执行此政策,且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间为一年,空置期超过一年后按照合同签订标准执行。 3、若您符合政策优惠条件,而未享受此政策,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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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条款规定都基本明白了。现在就作为“长期”空置房想与物业协商打折事宜,物业没有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