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娄**
  • 诉求编号: 30022
  • 诉求时间: 2014-09-0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企业转保待遇差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要求解决“转保”职工退休待遇差的报告荆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我单位至今一直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即:荆州市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总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荆机编[1996]30号)由荆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处和荆州市荆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合并组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999年实施机构改革(荆机编[1999]39号),市编委同意总公司下设9个正科级科室,10个直属单位(正科级别二级单位),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另行设置。定编425名。华夏公司于1997年9月由省工商局下文批准成立。华夏公司股份由荆州市水利水电工程队、荆州市荆堤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总公司工会、华润公司等六家单位组成。总公司组建时其近百名离退休职工退休金由主管局用“水管费”承担。2002年荆州市财政将“水管费”收归财政管理,公司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无了着落。当时荆州市政府正在对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扩幅宣传和动员,我单位在资金严重缺口的情况下,采取主管局用“水管费”承担点,公司筹措点,向职工借一点,欠保险局一点方法全员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较好地解决了事业编制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虽然在职职工没有拿全档案工资,但仍然按机关保险规则以档案工资基数参保,当初在职职工参保后实际收入减少,但职工想到退休时能按档案工资拿退休费也就认了。这些年来公司努力承接工程偿还了向职工借的钱和部分保障局欠款并每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华夏公司没有事业编制的员工也在2008年全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至此公司以老人(有事业编制人员)老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人(无事业编制)新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荆州市编委(荆编[2005]26号)文件,将我单位自2005年8月从事业单位序列中退出,转为企业,不再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是,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却没有具体的配套政策来处理我公司原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和工资保险等问题,也没有对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办理资产过户转接手续和全部人员的身份转换手续。因我单位早在2002年就全员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基数的核定和待遇的兑现是以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为依据的,一直到荆政办发【2012】54号文件下发前公司仍然在人事部门审核档案工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享受其待遇。 2012年春节时荆州市政府为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发过渡性津补贴时市编委明确确认我公司未实施改制不列入发放范围。但人社局在2012年7月执行荆政办发【2012】54号文件时市编委又以已发文转企而列入并轨单位。我们不理解其中究竟。 2005年市编委下文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 了34号文《关于公布首批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我单位名列其中。由于我公司历史沿革和人事关系复杂,当年市国资委并没有将我公司纳入。2008年由人事局牵头对转制30多家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也由于我公司机构人员错综复杂未纳入改革名单。2012年底国资委正式接纳华夏公司,至到今天对“总公司”这块牌子和人员如何处理仍没有明确意见。至今公司这些过去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事、企身份未作定论,由此导致这批职工的保险待遇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两种保险参保方式和待遇计算方法差别较大,特别是54号文中涉及的五年过渡期人员,退休待遇损失太多,经测算五年内退休的职工每月待遇按2012年的工资标准不变来测算直接损失达每月30元-600元不等。 2012年7月-2013年6月退休的人员的待遇差总计:11940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待遇差为:24408元;2014年7月-2015年6月待遇差为:46020元;2015年7月-2016年6月待遇差为:53256元;2016年7月开始每年的待遇差合计为:82692元。此测算还不考虑其它因素(具体测算数据附后),职工接受不了。因此上访不断。公司人事部门也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多次反映都未有结果。 2014年6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华夏公司重组方案,公司职工希望在这次重组中能理顺公司关系,解决两块牌子问题,办理职工转制手续,解决改制中职工待遇受到的各类损失问题,特别是退休待遇差问题。鉴于以上情况,特向主管部门报告,希望通过国资委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我公司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办法。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2014年8月11日 2014年8月11日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9-01 14:56 网友【娄**】提问,等待处理。
  • 2014-09-01 15:0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国资委】
  • 2014-09-03 16:42 【市直部门 国资委】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09-03 16:42 【市直部门 国资委】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国资委
回复详情  


你好:现就你们所提问题“要求解决该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业养老保险形成职工退休待遇差”的问题进行说明: 华夏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业养老保险是按荆政办发[2012]54号和荆人社发[2012]24号文件精神执行的, 荆政办发[2012]54号文件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并对过渡期待遇差给予补贴即: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办理正式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退休(职)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实行“五年过渡补差”政策,对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文件明确国务院、省政府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你们要求解决过渡期按文件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待遇差进行补贴以后还存在的差额部分,目前尚无新的政策。

你们所反映的问题,按现有政策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若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将迅速按新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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