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146521
  • 诉求时间: 2021-02-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打压小作坊,

石首面条行业,好口味食品公司联合有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打压小作坊,希望政府机关单位派人严查,现在石首当地老百姓都知道情况,想搞独家生意,给老百姓带来很多不方便。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2-25 07:3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2-25 09:4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石首市 市场监管局】
  • 2021-02-25 11:07 【石首市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3-02 10:03 【石首市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石首市 市场监管局
回复详情  

您的投诉本局于2021年2月25日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5日出台了荆食药监发(2017)59号文件,制定了荆州市范围的小作坊禁止性目录(见附件)。文件规定:面条生产不在本市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内。因此,生产加工面条只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不能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故您反映的打压小作坊的问题不存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如您想从事面条生产加工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面条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罚,即: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凡是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单位、个人、组织均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存在您在投诉中所反映的独家经营问题。如您有意投资办面条加工企业,本局将会积极向您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