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204206
  • 诉求时间: 2024-06-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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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作为

本人就职公司注册地在洪湖,有15个月公积金因公司逾期未缴,2024年6月17日电话咨询洪湖市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维权需提交资料事宜。中心人员告知其无执法权,不受理相关维权,最多电话联系公司,对方不缴也没办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中心人员存在故意推托法定义务的嫌疑,请相关部门督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6-17 11:3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6-17 11:4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洪湖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4-06-17 16:37 【洪湖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6-17 16:41 【洪湖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4-06-19 09:20 【洪湖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洪湖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详情  

诉求人反映有15个月公积金公司逾期未缴的问题。根据诉求人反馈实际情况,其公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公积金,不属于荆州市管辖范围,诉求人应向公积金缴纳中心反馈该情况维护其权益。

且根据洪机编【2014】33号文件《洪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洪湖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规定,洪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行政执法权,对未缴单位没有强制手段,只能督促其建缴公积金,望知悉。

回复单位   洪湖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详情  

该公司注册地是洪湖,但是生产经营都在武汉,公积金登记缴存都在武汉公积金中心,介于以上原因,该公司公积金业务不属于洪湖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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