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欧**
- 诉求编号: 201201
- 诉求时间: 2024-03-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3-25 11:0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3-25 11:1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03-25 11:19 【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25 11:20 【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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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收费管理科 | |
回复详情 | 网友您好: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或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荆州市中心城区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于2018年6月8日执行,至2021年6月25日废止。在文件有效期内,小区开发商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该文件执行。您居住的小区开发商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在2018年6月8日——2021年6月25日之间签订了合同,应该执行此政策,且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间为一年,空置期超过一年后按照合同签订标准执行。 若您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规定情况,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未果,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联系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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