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周**
- 诉求编号: 200579
- 诉求时间: 2024-03-0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4-03-05 17:3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3-06 08:5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 2024-03-06 09:06 【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06 14:50 【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4-03-06 15:23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高新区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 | |
回复详情 | 荆州高新区管委会联系了太湖港街道办,经太湖港街道办调查核实:
太湖港街道办联系荆州市太湖自来水有限公司核实,根据2024年3月5日荆州市太湖自来水有限公司维修记录本显示,诉求人于2024年3月5日下午3时40分通过维修热线报修“水表冻裂,要求更换水表”,2024年3月5日下午4时30分自来水维修人员完成维修任务,原表现底数为1184m3,2023年12月7日抄表底数为1027m3,共计消费水量为157m3。太湖队抄表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每月5号之后,参照去年用水量,最高峰用水量为3个月消费25m3,预计漏损量为132m3。
依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水表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依据《荆发改价格[2021]129号》文件(四)计量装置及检定收费“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及责任事故的,计量装置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荆州市太湖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开始通过微信群、社区网格员、水厂网格员下乡宣传恶劣天气水管、水表防冻措施,诉求人因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导致水表冻裂同时产生相关自来水损耗,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水表更换及衍生水费因由诉求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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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期间都是好的(元月13离开太湖队),元月13截止到昨天漏损132m3,你是怎么算的?再说我们也未收到任何宣传!水表自然冻裂而不是本人人为原因造成的!依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请问自然冻坏是我原因?水表不是供水单位的么?如果是我的岂不是随意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