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199270
  • 诉求时间: 2024-01-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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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利市残疾人联合会存在的问题

一、投诉事项:

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为监利市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采购的“2022年度(第二批900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第二次)三标段,项目编号:JLS-202209-FS010(2)”项目的合同供应商,因监利市残疾人联合会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拖欠小微企业: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款项,由于临近春节,我公司急需解决农民工及员工工资问题,现依法投诉残联故意拖欠合同款项的事实。

二、投诉相关的事实依据:

1、本项目于2023年3月28日完成了本合同全部验收工作,早已具备付款条件(详见证明)。

2、根据我公司与监利市残疾人联合会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约定,残联最迟应于2023年4月12日支付该款项。但残联至今尚未支付该款项,至此拖延付款时间已经超过9个月,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属于严重的违约失信行为。因此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的事实。

3、在此期间我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去电、去函甚至上门催促,但均因残联单方面改变付款手续(强制要求签署合同及招标中没有约定的结算审计确认表)等各种不合理的理由,并强行扣除中标及合同金额,推诿、拖延付款,因此该单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款项的事实行为(详见证明),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行为事实。

4、残联存在主观故意克扣截留本项目中标项目合同资金的情形,将本项目截留的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范围挪作他用,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采购,规避合法政府采购,未进行公开采购;

5、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如果残联需要对本项目进行增加采购,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与现有合同供应商进行增加采购,但事实是残联单独进行了私下采购,未依法进行公开政府采购。极有可能造成其新增的采购货物单价虚高,从而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6、我公司多次通过正式函件(详见证明),向残联提醒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但残联视而不见,不予正视,完全藐视该规定,因此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玩忽职守的情形。

综上所述,残联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设置各种付款障碍,没有遵守诚信履约的基本准则,存在典型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枉法的情形,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三、投诉请求:

请领导基于以上事实依法进行处理,为维护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恳请督促残联尽快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附加图片: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1-17 17:2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1-19 15:05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监利市 残联〗。
  • 2024-01-19 15: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残联】
  • 2024-01-19 15:59 【监利市 残联】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1-19 15:59 【监利市 残联】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监利市 残联
回复详情  

关于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回复件

e线民生:

我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e线民生诉求件后,理事会高度重视并对诉求件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22年12月20日我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与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监利市2022年度(第二批900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三标段152户)”合同。

2、2023年4月7日至4月23日我单位会同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完成最后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算依据是我单位招投标发标文件,签订合同以及因施工需要由我单位书面同意的工程增减项目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变动的改造内容,在工程结算审计前我单位已经书面认可,审计确认的结算金额为499445.50元。

3、结算争议焦点为暂列金可预见费。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已经响应我单位采购发标文件的暂列金不可预见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允许改动,否则作不合格处理的约定,说明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知晓暂列金不可预见费使用规定。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二、处理意见

1、关于结算金额确认。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信访“主张索要剩余工程款394128.70元”,我单位与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总金额563041.00元,工程完工后我单位和该公司将验收实际工程量结果报送工程审计单位“中和金磊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做结算审计时,委托单位预(结)算价款为562051.10元,编审单位编审价款为499445.50元,审减总额为62605.60元。(注:审减金额依据是该公司响应我单位发标文件已明确的暂列金不可预见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允许改动,否则作不合格处理。签订合同约定第二款第4条乙方需严格按双方确定的改造方案表和改造说明进行改造,不得随意更改方案,按期保质完成改造工程)。我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已经支付该公司第一笔款项168912.30元,按工程编审结论实际需要支付尾款330533.20元。我单位多次督促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带相关票据等手续前来结算,但该公司一直以暂列金要全部支付为由不予配合。我单位一直希望该公司对有争议的暂列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该公司仍置之不理。

2、关于后续处理意见。我会建议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带上施工资料(一户一档资料)、施工验收汇总资料、我单位书面确认施工变更资料、结算审定确认表及发票330533.20元,来我单位先办理无争议资金结算手续,建议其他争议金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可以及时向我单位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经办(联系)人:段敏 联系电话:0716-3263015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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