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石**
  • 诉求编号: 93998
  • 诉求时间: 2019-09-1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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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牌需要购买保险吗?在哪里办理上牌手续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9-19 11:21 网友【石**】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9-19 11: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公安局】
  • 2019-09-23 15:00 【公安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公安局
回复详情  

根据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鄂公交管〔2019〕13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受理登记,应当将本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受购车人委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代办电动自行车新车注册登记,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条 本省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获得产品强制性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编制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与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联网,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核查强制性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查验电动自行车,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CCC认证证书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编制的产品目录或与产品目录载明的技术参数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材料无效或不全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材料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五)电动自行车没有刻制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或有改动痕迹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或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

(七)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迁入的,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电动自行车,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原注册地车管所出具的注销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原件。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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