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鄢**
  • 诉求编号: 87978
  • 诉求时间: 2019-05-3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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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

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或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既然细则中规定可以协商,而物业公司不同意协商,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个人是弱势,如业主坚持要求协商,怎么处理?不能物业公司一句话就了事。有规定就可以执行,管理部门就应该落实细则的实施情况,不能听之任之,应该要求物业公司按细则执行,虽然收取比例没有规定,但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坐下来谈。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5-31 08:49 网友【鄢**】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5-31 15:2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06-05 09:48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物价局〗。
  • 2019-06-05 16:50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06 09:02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6-06 09:02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9-06-06 12:34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发改委〗。
  • 2019-06-12 10:38 【市直部门 发改委】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9-06-20 09:0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详情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原物价局和房管局联合出台的,建议转发改委进行解读。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发改委
回复详情  

2018年6月8日印发的《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或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荆州市中心城区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收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实施细则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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