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王**
  • 诉求编号: 69432
  • 诉求时间: 2018-03-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经适房上市要交什么费用

我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是2008年11月购买的,我现在想把这套经济适用房卖了,需要在土地部门交什么费用,怎么收去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03-27 20:56 网友【王**】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3-28 16:5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国土局】
  • 2018-03-29 10:46 【市直部门 国土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国土局
回复详情  

根据《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2号),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上市交易。申请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和申请家庭户口薄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受理审核。住房保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房屋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作出优先回购决定或签署是否同意上市交易意见。决定优先回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出具书面原因说明。

(三)交纳价款。权利人凭住房保障机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领取交纳价款凭证。

(四)确认上市。住房保障机构对购房人提交的交纳价款凭证进行核实,属于足额缴纳的,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确认函。

(五)转移登记。权利人和受让人凭上市交易确认函、房屋性质变更登记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申请将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一)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的标准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2007年11月19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7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或应由政府按原价回购而因房屋权利人原因导致不能回购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全额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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