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54170
  • 诉求时间: 2017-02-2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一般
沙市天地小区违规收取物业费

我是沙市天地小区的业主,本人购置该小区房屋时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前,但在2015年10月及2016年2月我们前往该小区收房时,该小区都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017年1月我去收房时,开发商及物业要求我必须先交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拒绝移交房屋,请问开发商违约不能收房,业主还要支付物业费吗?因为本人长期在外工作,此事让我感觉家乡社会怎么如此复杂,让人心寒。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2-21 14:54 网友【陈**】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2-21 15:0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7-02-23 11:50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02-24 08:39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2-27 09:26 结帖评分:一般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列》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交付的物业首先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并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因此,您可以以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为由,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仍有需求,请来电向我们反映,我们热情为您服务。

补充评价

既然沙市天地的行为已经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列》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行政部门管理者应直接与沙市天地开发商及物业对话,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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