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50048
  • 诉求时间: 2016-09-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对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进行申诉

本申诉贴中车辆信息,联系人姓名,电话均真实可靠。全文也是讲法律讲道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辩权,无过激言论。请编辑放行。

鄂D9JR01,在9月20日和21日两天的下午5点多钟,于南湖路曲江路口被记录两次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讲大道理我肯定讲不过交警,交警讲起大道理来都是头头是道。我只是从执法程序,执法理念上提出以下六点质疑。

第一,荆州城区实际交通状况复杂,比如北京路江汉便河路口东西双向,江津路江汉北路口东西双向,长期就有大量车辆走右转专用道直行,甚至走非机动车道直行,无论是固定监控还是现场执勤交警,都不会处罚。北京路塔桥路口由南向西和荆州天桥路口由南向西,是长期有大量车辆走直行带右转车道左转,监控和现场交警也都是不会处罚。上述状况至今如此。就此,我曾多次在E线民生上反映,质疑交警是否不作为。交警对此的答复是,北京路直行车流量过大,所以对借右转道直行暂不处罚,并非不作为。而塔桥路口和荆州天桥也是因为左转车流量过大,并且很多公交车变道和转弯困难,所以采取了人性化执法的宽容(原文现在都可查到),也并非不作为。你以前都是明确答复过我暂不处罚或者所谓的“人性化执法的宽容”,你怎么现在不打招呼就突然处罚了?你让我驾驶员如何来猜你的心思?那我现在再问你,至今便河江汉路口交警仍是在现场看着直行车走右转道也不制止,是否不作为?这岂不是你不执法有理,执法也有理,横竖都是理?

第二,在交管局于7月2日发布的公告中,第15项提到了曲江路监控,监控的功能是拍摄闯红灯,逆行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并未提到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再加上前述的交警曾经答复过“人性化执法的宽容”,这是否对人造成误导?

第三,GAT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对不按导向车道进行取证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模式七的要求,图片中包括清晰可辨认的地面导向箭头指示,而在违法证据图片中,三条车道的地面导向箭头都拍摄得不完整。这样的证据是否符合上述技术规范要求?能否用来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54号“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中明确提到: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通知中用词是“应当”,而非“可以”,懂法的同志应该很清楚“应当”和“可以”两个词的区别,而交管局从未依照该通知规定,主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违法信息,主动告知和被动等待查询是有很大区别的。我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是提供了住址和联系电话的,上述信息至今未变,我从未收到过违法通知。如果交管局主动及时告知,我根本就不会同样的错误犯两次。如果我没有及时查询违法记录,那可能还不知道要被交管局拍多少次。交管局违背该通知规定,又该如何负责?

第五,“行政处罚法”第4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条均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北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第69条规定,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可以处警告。下班高峰期南湖路曲江路口东西向直行车流量数十倍于右转车流量,几乎没有车在该路口右转。我是在直行和右转均为绿灯,右转车道无车的情况下,走右转道直行,社会危害程度显著轻微,交警却要对我做出法定上限处罚。有的直行车是红灯时就停在右转车道等绿灯,或者当有很多右转车右转时,直行车也要挤入右转道,这样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要重一些。如果是醉驾或者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也会根据事实的危害程度考虑量刑吧?不是一味判处法定最高刑罚吧?而交警执法就是简单粗暴,一味按上限处罚,根本不考虑情节的区别。右转道没车时迅速通过,与占用右转道等待妨碍右转车通行的社会危害程度能一样吗?处罚上不该体现出差异吗?窗口交警现在甚至连话都懒得跟当事人讲,根本谈不上教育,谈不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直接让当事人到冷冰冰的机器上去处理。甚至窗口坐的就是协警,根本不是交警。这是不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应当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律原则?

第六,在江津路园林路口东西双向等地,右转专用道在过了渠化路口后,到停止线之间,会接着标注一个直行箭头,那么就是右转专用道过了渠化路口又成了直行道。很多路口都是这样。为什么南湖路曲江路口例外,右转专用道过了渠化路口后,前面又画一个右转箭头?习惯了其它路口的驾驶员,以为过了渠化路口前面就会是直行箭头,很容易掉入陷阱。右转车辆必须在渠化路口右转,也不允许越过停止线后再右转啊!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09-25 09:39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6-09-25 15: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交管局】
  • 2016-09-26 10:29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6-09-28 10:24 【市直部门 交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回复详情  

非常感谢刘先生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所提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的规定,车辆应该按照标志、标线正确行驶。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正确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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