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杜**
- 诉求编号: 139193
- 诉求时间: 2020-10-1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0-10-10 20:1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0-11 09:2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沙市区政府】
- 2020-10-11 14:19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10-12 08:58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沙市区政府 〗。
- 2020-10-13 18:13 【市直部门 沙市区政府】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0-14 14:21 【市直部门 沙市区政府】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沙市区政府 | |
回复详情 | 区医保局回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诉求人杜忠红,诉求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已经了解。根据《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规〔2017〕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退休次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01年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起至退休当月实行不间断缴费,即实际缴费年限2017年不低于16年(即192个月),2018年不低于17年(即204个月),2019年不低于18年(即216个月),以此类推,今后退休时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缴费年限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第二十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缴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执行;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的规定,诉求人在2028年退休和医保费不间断缴费的情况下,还需缴纳至少9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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