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伍**
- 诉求编号: 135653
- 诉求时间: 2020-08-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银湖国际地下停车位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8-17 00:4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8-17 15:1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住建局】
- 2020-08-18 11:32 【监利市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8-21 10: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系统提示:部门已应答,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复,系统自动认定为不满意。
回复单位 | 监利市 住建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而人防车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无任何产权证书,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有权利租用给个人使用。一旦发生战争,国家可在战时强制征用。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如果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不能销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都对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收费做了详细规定,允许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和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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