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肖**
- 诉求编号: 98121
- 诉求时间: 2019-12-1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集镇中心,学校附近设置烟花爆竹法理不容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12-10 20:57 网友【肖**】提问,等待处理。
- 2019-12-11 15:1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公安局】
- 2019-12-11 16:41 【松滋市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12-11 16:46 【松滋市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9-12-12 11:31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松滋市 安监局〗。
- 2019-12-30 09: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系统提示:部门已应答,却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复,系统自动认定为不满意。
回复单位 | 松滋市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肖华丽,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收悉。你反映的情况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的规定 ,你应该向松滋市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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