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蔡**
  • 诉求编号: 201248
  • 诉求时间: 2024-03-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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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支付代通知金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发函通知告知其本人,是否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办理跟踪信息
  • 2024-03-26 10:0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4-03-26 10:0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3-27 10:52 【监利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4-03-27 17:02 【监利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4-03-29 11:49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监利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您反映的问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续有疑问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0716-327947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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