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严**
- 诉求编号: 197100
- 诉求时间: 2023-11-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3-11-06 12:2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11-06 14:3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张立陵律师】
- 2023-11-07 15:31 【张立陵律师】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11-07 15:31 【张立陵律师】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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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张立陵律师 | |
回复详情 |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第四条:“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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