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98857
- 诉求时间: 2019-12-2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9-12-23 14:38 网友【李**】提问,等待处理。
- 2019-12-24 18:1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12-27 11:32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1-09 15:39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1-17 09:0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回复详情 | 企业回复 一、关于部分业主提出“开发商强制捆绑销售车位的问题”。 我公司在项目开盘前,已将房屋销售全部委托武汉凤帝房地产营销公司进行销售(附合同),并要求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进行销售活动。本项目房屋与车位比例系按照国家规定的1:1建造,就当前生活水平而言,每家拥有一辆家用汽车为常态,业主购房同时购买一个车位符合实际需要,除非是“炒房客”才会只购买房屋而不购买车位,我公司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强制捆绑销售车位。 业主在购买房屋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时,也同时与我公司签订了地下层《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地下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的使用权转让价格、使用年限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是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更没有胁迫的情形,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反悔。之所以签订两种类型的合同是由于部分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按照《荆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见附件)的内容,该人防工程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平时用途为车库。人防工程的性质决定了不能转让其使用权,只能以租赁的方式签订合同,同时为了保障这部分业主的权益,在《地下车位租赁合同》第7条第4项中明确约定:“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如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甲方将无偿把该租赁车位的使用权无偿赠与乙方”,并未损害这部分业主的正当权益。 二、“关于纳海翡丽车位产权归属问题”。 纳海翡丽项目地下车位为地下二层,造价远高于地下一层车位。地下车位全部由我公司投资建造,没有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公式,其性质为纳海置业有限公司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且并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也就是说地下车位的投资并没有摊入业主购房价款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虽然地下车位目前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但我公司对地下车位拥有完全的受益权,有权对其使用权转让并受益。地下车位的平均造价为15万元左右,按照不同的层次、位置、面积大小,按照13万元-20万元销售,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业主所谓“天价的费用”。 三、关于物业管理费定价极高的问题。 按照物业费收取管理办法规定,纳海翡丽小区物业收费可按1.5元/月·平方米上浮20%,因此,物业公司按照1.8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并不违反规定。但为了表达我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并参照周边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南侧恒大金名都小区物业收取标准为1.8元/月·平方米,如西侧绿地三期物业收取标准为1.8元/月·平方米)我公司将与湖北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拟将物业管理费降至1.68元/月·平方米,以减轻广大业主的负担。 四、关于小区住房公摊面积的问题。 住房公摊面积的大小,并不由开发商决定,只能以房管部门实际测量的为准。如果与《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不一致,将依合同约定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商品房所在小区楼面、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的问题,如果业主坚持修改该条款,本着让利业主友好协商的原则,我公司承诺可与业主协商修改该条款。 五、关于茶水费征收的问题。 由于我公司将本项目房屋销售委托武汉凤帝房地产营销公司销售,全部的销售人员均为该公司员工,从劳务合同、工资、社保等各方面均与我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我公司绝无收取茶水费的情形。收取茶水费系一种市场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我公司无权判定。如果相关部门认定该行为违法,我公司愿意在法律框架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此问题。 六、关于收房前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格证书的问题。 一、根据住建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我公司将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予业主。 二、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第9条约定,交房条件为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荆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9年9月15日出具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证明我公司开发的楚才名苑小区(后经批准变更为纳海翡丽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我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满足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业主要求我公司出具的其他证、表等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 七、“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由业主自行缴纳,开发商不得强行代缴”的问题。 1、我公司未收取房屋维修基金。 2、在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由业主自行向房管部门缴纳。 出现业主向贵局投诉是我们不愿意的事情,其中有我公司主观上与业主沟通较少,对小区的品质宣传不够等原因,出现问题后也未与业主充分解释,导致出现一些误解。我公司将吸取教训,多做沟通解释工作, 尽最大努力为广大业主提供最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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