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肖**
  • 诉求编号: 34441
  • 诉求时间: 2015-03-0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低保被取消的对象是智障、视力、无法站立的三种残疾人

低保不是残疾人个人享有的,取消残疾人低保是动态管理。请问:这样的回答合法吗?冒领残疾人低保金行为、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可以不了了之?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03-07 22:27 网友【肖**】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3-08 10:0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民政局】
  • 2015-03-08 10:28 【公安县 民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3-14 20:53 【公安县 民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民政局
回复详情  

肖中奇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对困难群众的关心。

2015年3月7日来信已收悉。我局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肖中义,男,现年60岁;妻子谭国英,全家6口人,家住狮子口镇碑口村4组,种植8.59亩地,常年有三人外出务工(即女儿肖生芳、女婿谢平、次女肖生月),一个孙子读书。肖中义为视力残疾。低保享受时间:2008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4日,救助对象2人,救助证号:N42102212050016,共享受救助1326元,由于家庭条件好转,在2009年低保核查和民主评议中被取消。

宋龙珍,女,现年60岁;丈夫汪长新,全家6口人。家住狮子口镇碑口村4组,种植7.14亩地。家里有三人外出务工(即长子汪应军、儿媳、次子汪应红),一个孙子读幼儿园。宋龙珍因腰间盘突出,造成双腿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低保享受时间:2009年8月28日至2014年6月11日,救助对象1人,救助证号:N42102212050057,共享受救助3055元。2014年因农作物小面积受灾,由本人申请,狮子口镇安排了100元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于家庭条件好转,在2014年低保核查和民主评议中被取消。

如上述家庭生活仍然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1900元的,由户主本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或居住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申报、审批低保救助。如您有进一步咨询问题,请联系公安县社会求助局,电话5234808。

公安县民政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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