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唐**
  • 诉求编号: 138481
  • 诉求时间: 2020-09-2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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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在即又要签什么补充合同,合理吗?

我2018年购买的恒信春秋府四期,在今年快交房的时候春秋府发交房通知让我们去春秋府营销中心去签补充合同,我们本来房子就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是补充的什么,最近我才发现我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上面积差的赔付方式跟同期邻居合同上的赔付方式不一样,同一批房子,赔付的标准都不一样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9-24 14:4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9-24 18:2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9-28 08:29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0-09 09:02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详情  

1、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业主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原因在:面积差实行多退少补,如业主房屋存在面积差,不签订补充协议,无法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2、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在与业主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九章和附件九开发商和购房业主明确确定,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交房时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3、2、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缴纳物业费的周期为业主按照年度来缴纳物业费,应该按照物业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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