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何**
  • 诉求编号: 44791
  • 诉求时间: 2016-04-1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事业单位改革职工买断政策

请问人事部门,江陵县事业单位人员申请辞职的具体的买断政策。如果荆州市有相关的政策,江陵县是否参照执行?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04-19 21:09 网友【何**】提问,等待处理。
  • 2016-04-20 11:0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6-04-22 14:56 【江陵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6-05-02 09:00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江陵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一、事业单位职工补偿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章规范解聘辞聘制度“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偿。”

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不属于经济补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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