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皮**
- 诉求编号: 44218
- 诉求时间: 2016-03-2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企业不景气要裁人
办理跟踪信息
- 2016-03-28 17:03 网友【皮**】提问,等待处理。
- 2016-03-28 17:3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6-03-30 16:15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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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办法,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补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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