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86313
- 诉求时间: 2023-01-31
- 办结时限: 已过期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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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跟踪信息
- 2023/1/31 14:47:0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3/1/31 14:55:1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2/1 14:57:59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2/1 14:57:59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3/2/2 14:54:10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已和当事人电话联系,告知了相关情况。2022年1月起,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的通知)规定计发抚恤金、丧葬费。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五条规定: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交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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