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王**
- 诉求编号: 229464
- 诉求时间: 2026-09-1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6-09-12 21:3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9-13 15:4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尚万一律师】
- 2026-09-13 22:08 【尚万一律师】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9-13 22:36 【尚万一律师】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6-09-13 22:55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 回复单位 | 尚万一律师 | |
| 回复详情 | 如果说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提供约定的公共服务(电梯不开、公共区域未装修、无照明、市场大面积空置配套不完善),属于服务不达标,可以主张按质价对等原则,打折减免物业费。
但商铺空置,在法律层面上不能全部免交物业费;
物业不能以 必须一次性结清全部历史物业费,来阻止您出租商铺,出租商铺是业主对自有不动产的处分权,物业无权阻止,物业可以起诉追讨物业费,但不能以此为由禁止出租。 《民法典》第 942 条规定 :物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养护、清洁共有区域、运行公共设施;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主张减免物业费;第 944 条规定 :物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胁迫缴费,同样的道理,不能阻止商铺出租。 物业费属于分期债务,每一期单独计算 3 年诉讼时效,物业五六年从来没有电话、书面、EMS 有效向你催收物业费,超过 3 年之前的欠费,物业起诉时您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不会支持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追讨请求。当然 ,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催缴物业费的短信、挂号信、送达记录,时效会中断重新起算。 电梯不开、公共照明长期关闭, 物业不运营公共设施:是你抗辩、申请打折物业费的直接证据。 建议您给物业公司发一份书面函件,提出抗辩事实:A 区市场 90% 空置,电梯长期停运、公共区域无照明、公共区域未装修,物业未履行合同约定公共设施运维义务,服务严重缩水,应当按质价相应减免; 如果存在较大争议,您与物业公司可以双方委托调解,确定历史物业费减免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如物业公司继续阻挠出租,你可以向住建部门物业科投诉,投诉物业服务不履约;也可以向12345 政务热线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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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尚律师的解答,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