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热**
  • 诉求编号: 227187
  • 诉求时间: 2026-06-3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有人在南湖水厂一级水源保护地游泳和钓鱼

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但是在南湖水厂取水口的一级保护区有人在游泳,钓鱼(照片上明显就在取水口附近)

附加图片:

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6-30 09:0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6-30 09:1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6-06-30 15:10 【市直部门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7-07 08:52 【市直部门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沙市区分局
回复详情  

分局已与解放街道环保办工作人员联系,加强南湖水厂取水口附近水环境巡查,劝导居民不要在南湖水厂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钓鱼,同时,分局也会加强巡查力度,消除水环境隐患。已经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投诉人表示满意。办件单位: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联系人:王可,联系方式:0716-416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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