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徐**
  • 诉求编号: 226781
  • 诉求时间: 2026-06-1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小区地下管网改造间接导致个人财产损失交涉无果

一、事情过程:荆州区城南街道凤凰路南庭花园管网改造,因小区全域施工导致原有停车位全部停用;经社区协调,全体业主统一临时停放至御河社区停车场。该停车场环境简陋,杂草区域遗留裸露钢管,无清理、无隔离围挡、无安全警示标识,本人车辆停放期间被钢管划伤受损。事后群内反馈给御河社区请求社区协调施工方处理,网格员告知社区停车场未收取停车费,后诉求至12345电话转住建局答复该损失应与御河社区协商处理,至此搁置,未有一方愿意承担损失解决问题。案涉车辆受损与荆州区中心城市更新地下管网建设项目存在直接因果关联:案涉管网施工是产生本次临时停车行为、最终导致车辆受损的根源诱因,施工单位湖北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际实施主体,与场地管理人御河社区多方行为结合形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本人全部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说理与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管网施工占用小区车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妥善安排安全停车点位,存在前置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源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施工方的安置过错、御河社区场地管理过错相结合,共同引发车辆受损,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我有权直接要求施工方全额赔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御河社区免费停车场属于公共场所,免费不能免除安全保障义务,杂草内裸露钢管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社区未尽管理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适用:车辆维修费,均属法定赔偿范围。

三、本人诉求

1.敬请住建局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建设方主管单位,协同街道办、社区督促施工单位核实损失;

2. 依法赔付本人车辆维修、以及未修理部件损失;

附:(各类图片视频录像以及维修费用资料均可联系提供)

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6-16 16:0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6-17 14:4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住建局】
  • 2026-06-22 11:34 【荆州区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6-26 08:48 【荆州区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6-06-26 08:58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荆州区 住建局
回复详情  

您好,经我局建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该车辆停放点为工程改造期间社区协调安置,并非施工方安置,由于场地问题产生损坏,与施工方并无直接关系,建议与属地社区进一步协商处理。

补充评价

谁是建设单位?没有施工会不会有车辆外移这码事?施工方是不是市场行为竞标获取项目?间接导致居民财产损失该赔就赔,你们主管部门这答复于法于理说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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