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万**
- 诉求编号: 226333
- 诉求时间: 2026-06-0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6-02 14:4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6-02 15:5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026-06-03 10:30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2026-06-04 09:29 【市直部门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6-05 09:37 【市直部门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6-06-05 09:39 结帖评分:不满意
|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审批科 | |
| 回复详情 |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好,请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一般都会有关于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主要查看:合同约定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价的,以及合同是否有约定面积差价的处理方式。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
|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
|
部门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