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225281
  • 诉求时间: 2026-05-0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投诉吾悦广场电梯门口摊位

时间: 2026年5月1日晚6:50左右

地点: 吾悦广场3楼1号电梯厅门口

今晚我带孩子准备从吾悦广场1号电梯厅下楼的时候,一名正在体验VR设备的小女孩因双眼被头显遮挡、手臂向前挥舞,无意中打到我家孩子的脸部。事发后,该摊位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向我和孩子道歉,甚至在我提出质疑时,工作人员背对着我、全程黑脸,没有任何解释,态度极其恶劣。

基于此,我正式提出以下几点投诉: VR体验项目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儿童佩戴VR头显后,双眼被完全遮挡,无法观察周围环境,且游戏过程中手臂会无规律地大幅度挥舞。该摊位未设置任何围挡、隔离带或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专人维持周边距离。这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是否对路过顾客(尤其是幼儿)构成明显的物理伤害风险?

我的诉求: 依法核查该摊位安全防护措施

· 责令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5-01 19:4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5-08 09:2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 2026-05-08 10:46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沙市区 文化旅游局〗。
  • 2026-05-09 16:39 【沙市区 文化旅游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5-09 16:39 【沙市区 文化旅游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6-05-11 08:39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沙市区 文化旅游局
回复详情  

我单位接到你办转办的编号为225281诉求件后,经调查了解,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1.办件的调查情况:我单位接到工单后迅速联系商家。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办案,到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商家确实在电梯口进行营业,但是经营范围不大,不会堵塞消防通道。2.商家设置的VR内容符合未成年消费;3.商家的监控基本可以保证无死角。通过与商家沟通,希望其对运营范围进行规范,可以通过拉横幅等措施进行整改。商家表示,后续会进行整改。 2.联系诉求人情况:诉求人带孩子准备从吾悦广场1号电梯厅下楼的时候,一名正在体验VR设备的小女孩因双眼被头显遮挡、手臂向前挥舞,无意中打到我家孩子的脸部。事发后,该摊位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向我和孩子道歉,甚至在我提出质疑时,工作人员背对着我、全程黑脸,没有任何解释,态度极其恶劣。通过与诉求人联系,已和诉求人沟通了商家的经营情况,请其谅解。 3.诉求事项办理情况:通过与商家沟通,希望其对运营范围进行规范,可以通过拉横幅等措施进行整改。商家表示,后续会进行整改,尽量避免误伤的情况再次出现。 办件单位: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李璇 联系方式:0716-4167076 时间: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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