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225139
  • 诉求时间: 2026-04-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特殊工种工龄折算的问题

最近网络上一直有人在说:国家有政策,说是在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特殊工种现已经退休的企业职工,对1992年前的工龄按1:1.3年补算工龄,补发退休工资。国家是否有此政策?如果有,我们已退休人员应该向哪个部门如何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手续?请相关部门尽快回复我们一群退休人员的疑惑!

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4-27 07:3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4-27 08:4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6-04-27 09:20 【公安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4-27 16:23 【公安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公安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e线民生服务便民热线:

我单位接到你办转办的编号为【225139】诉求件,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诉求人反映的情况现已交办人社局养老股处理。

二、联系诉求人情况

2026年4月27日14时33分,人社局养老股工作人员与诉求人及诉求人联系解答了相关政策,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诉求人反映问题为:网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1992年前参加工作、现已办理退休的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可将1992年前工作工龄按1:1.3比例折算,同时补发相应退休待遇。诉求人特此核实该政策真实性,若政策属实,希望明确办理部门、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材料。

诉求人诉求目标为:希望相关部门对网传政策予以正式答复,解答退休人员相关疑问。

三、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目前我省暂未出台特殊工种工龄折算及待遇补发相关执行政策,因此不存在1992年前工龄按1:1.3折算、补发退休工资的相关规定,现阶段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工龄折算与视同缴费年限增加政策。

办理人:杨丽萍

联系电话:0716-5235721

办理部门:公安县人社局养老股

办理时间: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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