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223717
  • 诉求时间: 2026-03-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关于荆州绿地之窗二期C区商业地面停车场非法经营的投诉

2025年6月,我司发现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共同决策,擅自占用本项目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道路设置停车位并开展经营性收费活动,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现就此事项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在未履行法定表决程序、未向业主公示经营方案及收益用途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道路改造为收费停车场并开展经营,既违反了民法典法定原则,也违背了《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占用、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规定。

该行为已造成多重不良影响:一是公共道路通行空间被挤占,影响客户日常出行及应急通道畅通,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经营性收费未纳入业主共有收益管理,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益;三是未经合规程序的经营行为,破坏了项目治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2026年1月27日,荆州绿地之窗二期业委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就占用业主共有道路进行经营性停车活动进行投票,未达到法定规定票权数。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我司郑重要求业主委员会:1.根据全体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立即停止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经营性停车活动,拆除相关停车设施,恢复道路原有通行功能;2.向全体业主公示该停车场的经营期限、收费明细、收益去向等全部情况。

请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6-03-11 10:3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3-11 11:2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郢城镇】
  • 2026-03-12 10:29 【荆州区 郢城镇】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3-13 08:42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荆州区 住建局〗。
  • 2026-03-16 10:19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荆州区 郢城镇〗。
  • 2026-03-17 16:36 【荆州区 郢城镇】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3-17 16:37 【荆州区 郢城镇】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郢城镇
回复详情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工作人员与业委会进行联系,目前正在积极沟通中。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