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舒**
- 诉求编号: 223119
- 诉求时间: 2026-02-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6-02-11 12:0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6-02-11 15:1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6-02-11 17:14 【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6-02-11 17:15 【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6-02-11 17:19 结帖评分:不满意
| 回复单位 | 洪湖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回复详情 | 居保缴费进入个人账户,除特定情形不得提前支取挪用。根据(人力资湖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9】84号)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七条关关情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中:第四章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应当注销登记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9〕53号)规定,“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的退费类型主要有:(一)政策性退费: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化(含国家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政策性原因)需退费的;(二)因缴费单位多报、漏报、迟报人员异动(含停保、死亡)导致错报缴费基数需退费的;因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有误需退费的;社保待遇审核时发现需退费的;(三)因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银行误收或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误缴、重复缴费需退费的;(四)各险种政策规定的其他退费情形”。 因此,个人缴费已按规定逐年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除人社部发〔2019〕84号第37条规定的情形外无法提前支取,同时对符合鄂税发〔2019〕53号相关退费类型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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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提交诉求,下午就复制别人的回复,电话都不打,傲慢至极